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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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恒美铝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皇岛恒美铝业有限公司货款23188.8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