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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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840000元工程款给原告***,并以840000元为基数,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进行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利息则以8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利率均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9.4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