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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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赔偿原告***截止2020年8月25日的医疗损失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6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