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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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春银润投资有限公司 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602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银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2179188M。 法定代表人:潘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银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临河七条**(东盛街道办事处**)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073636851F。 法定代表人:梁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长春银润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602民初6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1月19日立案受理,因该案已于(2020)皖1602执4274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迎迎 人民陪审员 刘利华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汉林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