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银润投资有限公司
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602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银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2179188M。

法定代表人:潘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银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临河七条**(东盛街道办事处**)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073636851F。

法定代表人:梁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长春银润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602民初6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1月19日立案受理,因该案已于(2020)皖1602执4274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迎迎

人民陪审员  刘利华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汉林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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