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偿还本金98559.76元,利息1113.82元,违约金3995.09元,分期手续费15528.85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3.95元,保全费1115.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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