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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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偿还本金7703.71元,手续费990.57元及截至2020年4月24日利息4002.69元、违约金358.99元;承担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所欠的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