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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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9)辽1005民初58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9)辽1005民初5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的部分向***、***追偿。 四、驳回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90.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390.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