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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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循环额度》(合同编号:3599975Q218087199945)。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借款本金79,999.9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8月8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应对***、***的上述第二、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追偿。 五、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计1,153元,由***、***、***共同负担1,053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