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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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鹏宏工贸有限公司 中翰(黑龙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亿豪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雪龙钙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翰(黑龙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本溪亿豪贸易有限公司欠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本溪济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翰(黑龙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