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公司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铭锦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鲁0112执恢708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济南铭锦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永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济南铭锦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2018)鲁01民终2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济南铭锦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28705元,住***。2020年10月20日本院恢复强制执行,于当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过付所有执行款项,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民终23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2018)鲁0112执2432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