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天徽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贷款本金370725.46元及截止2020年8月23日的利息、罚息1513.8元,此后利息、罚息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律师费40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有权就***、***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天鹅湖9号小区4幢1304室(房权证合产字第**)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77元,减半收取3538.5元,保全费2446元,共计5984.5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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