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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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1512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 负责人:苑卫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司明秀 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艳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