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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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至善路支行的账号为×××-1的银行存款32万元,期限为一年。 2、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