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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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71,400元。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对上述271,400元及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1元,减半收取计2686元,由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