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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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二建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高新开发区建设机械工具租赁站
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山东枣建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建设机械工具租赁站租金56930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付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建设机械工具租赁站逾期支付租金损失(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56930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建设机械工具租赁站钢管119909.4米,扣件42694个;如不能退回按成本价的2倍(即钢管按每米30元,扣件按每个9元计算)赔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付逾期返还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建设机械工具租赁站租赁物损失(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19907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济南二建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建设机械工具租赁站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920元,由被告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南二建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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