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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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粮长城酒业有限公司 亚马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马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亚马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三、被告亚马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已交纳),由被告亚马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