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牡丹江市牡丰专用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牡丹江市牡丰专用肥有限公司化肥款11,200.00元; 被告***给付原告牡丹江市牡丰专用肥有限公司延迟付款利息798.00元; 驳回原告牡丹江市牡丰专用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