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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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实际冻结0.00元)、×××账户(实际冻结40.87元)、×××账户(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4061292.3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昌吉农村商业银行青年北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50.07元)、昌吉农村商业银行乌伊西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4061292.35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在工行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账户(实际冻结0.00元)、×××账户(实际冻结25.56元)、×××账户(实际冻结0.00元)、工行新疆昌吉延安南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4061292.35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山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3.27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屯河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4061292.3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在兴业银行昌吉分行×××账户(实际冻结43.73元)银行存款4061292.35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国家高新区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建设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4061292.35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在交通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账户(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4061292.35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账户(实际冻结292.23元)银行存款4061292.35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实际冻结1338.55元)、108206993430账户(实际冻结2489.28元)银行存款4061292.35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在交通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账户(实际冻结2002.26元)银行存款4061292.3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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