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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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保全人***在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账户(实际冻结0元)、××××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在交通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账户(实际冻结0元)、××××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在浦发银行昌吉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在兴业银行昌吉分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在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在光大银行乌鲁木齐河南东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延安北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屯河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宾馆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开发区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昌吉银行卡业务部××××账户(实际冻结0元)、××××账户(实际冻结0元)、××××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昌吉北京南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屯河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