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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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在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账户(实际冻结0元)、××××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在交通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账户(实际冻结0元)、××××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在浦发银行昌吉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在兴业银行昌吉分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在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在光大银行乌鲁木齐河南东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延安北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屯河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宾馆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开发区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昌吉银行卡业务部××××账户(实际冻结0元)、××××账户(实际冻结0元)、××××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昌吉北京南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屯河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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