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延安北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文化东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城建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体育馆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沟西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在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扬子江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33.50元)银行存款1526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延安北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526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在交通银行徐州城南开发区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52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在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526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北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人民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52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沟西支行×××账户(实际冻结5041.43元)、×××账户(实际冻结16元)、×××账户(实际冻结4元)、×××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体育馆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文化东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城建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526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账户(实际冻结1185.83元)银行存款152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乌鲁木齐振兴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61.55元)、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乐清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工商银行新疆乌鲁木齐民主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526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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