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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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9)桂13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项; 二、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9)桂13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上诉人广西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434692.33元; 四、上诉人广西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代偿款4434692.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5437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4934元,由上诉人广西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负担44571元,被上诉人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363元;上诉人广西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42元,由上诉人广西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51元,由被上诉人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291元,上诉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26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