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鹤岗市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黑龙江省肇东市四站镇塑钢门窗加工厂318,425.00元及利息(以56,075.00为基数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19日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和以56075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62,350.00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6.00元,减半收取3,038.00元,由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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