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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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0981.97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51849.42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10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1000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16039.24元; 六、被告***、新沂市宏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16039.24元; 上述款项汇入以下账户:金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 七、原告***在获得上述保险赔偿款时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50000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1元(此款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负担1523元,被告***负担3218元,被告新沂市宏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505元,被告***负担1520元,被告***负担29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6232636100129324342)。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