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营山县双龙家具厂 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营山县双龙家具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工程款2678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以2678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负担1457元,被告营山县双龙家具厂负担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