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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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皋市熔盛游泳馆保险金人民币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