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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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清偿借款本金753463.83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24日止利息12329.25元,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遇基准利率调整,执行利率自次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支付律师费6800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对抵押物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华南路8号樵山明珠花园12座901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6元,财产保全费4383元,合计159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