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偿还借款578512.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暂计至2019年4月11日的利息为4016.39元,此后的利息以578512.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就被告***、***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对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民委员会外环路2号保利外滩花园4座703号(不动产权证号:1117003433、1117003434)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12.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