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丽水大明建设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
福建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丽水大明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丽水大明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闽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9342元,并自2016年8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付违约金及滞纳金。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闽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0元,减半收取计3945元,鉴定费48967元,由被告丽水大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8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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