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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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醴陵润蕾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524民初3603号 原告:醴陵润蕾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44781242F。 法定代表人:刘铭,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清,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福建省安溪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进益,福建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宛玲,福建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醴陵润蕾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醴陵润蕾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计36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2日,原告醴陵润蕾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就原告向被告采购KN95口罩设备及配套设备签订《口罩KN95设备合同书》,原告支付被告定金180000元。交货期限届满后,被告因故未将上述设备交付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闽0524民初36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36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愿于2020年11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醴陵润蕾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定金180000元及其他费用7500元,合计187500元。该款项汇入醴陵润蕾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醴陵支行,户名:刘铭,账号:62×××63); 二、***履行上述第一项协议后,醴陵润蕾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三、醴陵润蕾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计2025元,由醴陵润蕾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陈义都 人民陪审员 陈荣贵 人民陪审员 陈新计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淑霞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