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乡市八方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0702民初730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陈文俊,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永法,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高方伟,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正宇,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经查:2017年4月27日,甄在月驾驶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载货物为西瓜,货主为李建华),与常海滨驾驶豫G×××**号重型半挂货车(登记车主为新乡市八方运输有限公司)在沪昆高速公路发生碰撞,造成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上的西瓜受损,经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海滨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建华为西瓜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处投保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因本次事故造成西瓜受损,李建华向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一次性赔偿李建华财产损失157593.60元。现原告已全部履行该判决。因豫G×××**号重型半挂货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一次性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赔偿款150000元,此款于2019年4月26日前支付至账户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工商银行账号:14×××18,开户行:工商银行泉州市分行营业部。

二、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172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巧荣

人民陪审员  丁长瑞

人民陪审员  冯秀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姚 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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