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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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酷爱星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捷宜通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瀚联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未出资的9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6)粤0304民初152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广东捷宜通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深圳市酷爱星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欠款4219122.75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20日为168915.8元,之后以4219122.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再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酷爱星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41904.31元,原告深圳市酷爱星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酷爱星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832.31元,被告***负担90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