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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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达支行 怀远县万达林业专业合作社 安徽一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一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达支行贷款本金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自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11.8755%计算,自2018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一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达支行贷款本金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10.175%计算,自2018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怀远县万达林业专业合作社、***、***、***、***、***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达支行对被告安徽一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他权证号:皖(2017)怀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721号、皖(2017)怀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722号、皖(2017)怀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723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7000000元的优先受偿; 六、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达支行对被告怀远县万达林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位于怀远县陈集乡的林权资产(他权证号:怀林他项(2018)第009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2000000元的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30元,减半收取42365元,由被告安徽一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