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33执保4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何阳春: 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与被保全人何阳春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33民初57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对被保全人何阳春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以及对被保全人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上述冻结、查封财产总额以27000元额度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执行,被保全人何阳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573号民事裁定书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