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海诺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中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鼎轩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诺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鼎轩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13293333.33元(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按年息24%计算); 二、被告中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诺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鼎轩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902666.66元(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以14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均按年息24%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鼎轩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00元,由原告北京鼎轩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424元(已交纳),由被告中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诺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69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诺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