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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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丰县勇辉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33执569号 新丰县勇辉运输有限公司、廖永志: 关于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年2月25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33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廖永志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在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购房款300000元给新丰县勇辉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220000元给新丰县勇辉运输有限公司;二、如廖永志未按照上述期限及金额付款,则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030488),廖永志需支付违约金54000元;三、在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告新丰县勇辉运输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四、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新丰县勇辉运输有限公司以廖永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220000元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030488);二、由廖永志支付违约金54000元;三、负担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经执行,2020年7月7日,新丰县勇辉运输有限公司、廖永志已办理完毕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030488)的解除手续,新丰县勇辉运输有限公司已从廖永志所交的预购房款中扣付了廖永志需支付的违约金54000元,廖永志已向本院缴交了案件执行费710元。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廖永志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