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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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 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33执保68号 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与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33民初40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一、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内的存款(帐号:20×××05)在金额70000元范围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在(2020)粤0233执564号案件中应支付给被申请人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款项在7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经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已对申请人广东省新丰县铸钢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内的存款(帐号:20×××05)在金额70000元范围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已对在(2020)粤0233执564号案件中应支付给被申请人龙岩市金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款项在7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406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