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凉市人民医院
陕西恒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庄浪县人民医院
崇信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赔偿支付原告郭某郭某郭某医疗费2749.40元、误工费2620.08元、护理费48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600元、住宿费100元、交通费889元,共计12478.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郭某郭某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陕西恒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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