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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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营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76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76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76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西安金太阳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昆仲服饰有限公司支付销售未回款63719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四、上诉人***对上述第三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昆仲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回保证金159800元给上诉人西安金太阳服饰有限公司、***; 六、上诉人西安金太阳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使用“唯思凡”中英文商标与标识,并拆除、销毁一切带有“唯思凡”中英文商标与标识的招牌、样品、装饰与广告; 七、驳回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昆仲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 八、驳回上诉人西安金太阳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昆仲服饰有限公司、西安金太阳服饰有限公司、***、***未能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286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9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昆仲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3479.2元,由上诉人西安金太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0218.8元;一审反诉受理费16335.11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昆仲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143.46元;由上诉人西安金太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5191.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061.0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昆仲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5943.22元,由上诉人西安金太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0117.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