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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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 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与被告***、被告***、被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签订的《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92970.7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段计算,至2019年9月3日的利息为24350.08元,罚息为5851.95元,2018年9月4日起的利息、罚息按2014年1月8日签订的《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8元,减半收取计3074元。由被告***、被告***与被告君安担保公司负担。因原告建行阎良支行已预交,被告***、被告***与被告君安担保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建行阎良支行30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