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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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99592.37元、零售利息4037.1元、分期手续费8039.83元、年费2000元、违约金3057.42元,合计116726.72元(截至2018年7月17日)及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23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63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已预交,被告***于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