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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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9070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070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 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期限: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三、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