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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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借款本金539253.0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对被告***购买的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城乡路与轻工路东北侧蓝天花园三期·云顶10号楼18层1801号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平顶山市新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取得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城乡路与轻工路东北侧蓝天花园三期·云顶10号楼18层1801号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原告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新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