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城市钱湾石料有限公司 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 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欠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998900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20年6月5日为5936872.14元及从2019年6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并不违反银行利率政策规定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由***、***、***、宜城市钱湾石料有限公司连带清偿。 二、拍卖、变卖本案抵押物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抵押的酒店供电、消防、电梯、中央空调、锅炉等11套(台)设备和宜城市房权证鄢房权证鄢城字第**、权证鄢城房权证鄢城字第**、证鄢城字房权证鄢城字第**、鄢城字第房权证鄢城字第**、15)第000018839—000018840号、宜城国用(2015)第000018846—000018864号、宜城国用(2015)第000018866—000018867号、宜城国用(2015)第000018869—000018874号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款优先偿还本案债务。 三、***在上述抵押物实现本案债权后,对不足的部分,自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宜城市钱湾石料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794元,减半收取计80897元,由美巢实业宜城有限公司、***、***、***、宜城市钱湾石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