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华音鼎天(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
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海蝶(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
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
卢氏县盛世阳光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卢氏县盛世阳光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并从KTV曲库中删除涉案的287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

二、被告卢氏县盛世阳光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2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732元;被告卢氏县盛世阳光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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