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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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应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宝应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宝应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应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应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2471150.42元及利息(利息以2471150.4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20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如被告宝应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原告宝应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xx室房产[苏(2018)宝应县不动产证明第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宝应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原告宝应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xx房产[苏(2018)宝应县不动产证明第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宝应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应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6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129元,由被告宝应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