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中华路营业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
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城信用社
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场口信用社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城信用社xxx账户(实际冻结84.79元)银行存款19764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xxx账户(实际冻结47.58元)、银行存款19764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xxx账户(实际冻结2.71元)、工行新疆昌吉银行卡业务部xxx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9764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营业部xxx账户(实际冻结300.44元)银行存款19764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xxx账户(实际冻结0.90元)银行存款19764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xxx账户(实际冻结100.60元)银行存款19764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在浦发银行昌吉支行营业部xxx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9764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乐土驿镇营业所xxx账户(实际冻结35.00元)银行存款197640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场口信用社xxx账户(实际冻结987.72元)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xxx账户(实际冻结80.47元)银行存款19764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xxx账户(实际冻结9270.23元)、工行新疆昌吉银行卡业务部xxx账户(实际冻结599.02元)银行存款19764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xxx账户(实际冻结50.00元)银行存款19764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二、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xxx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9764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三、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xxx账户(实际冻结0.39元)银行存款19764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四、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中华路营业所xxx账户(实际冻结1.75元)银行存款19764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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