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伟、侯辉偿付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464.8及利息(本金78464.8元,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78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仪明君、高华伟偿付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495.4元及利息(本金99895.4元,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按月利率9.7875‰计算;本金97495.4元,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78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单伟、侯辉对第(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仪明君、高华伟对第(一)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兆强、单桂琴对上述(一)、(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被告对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借款人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