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向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偿还代偿款232670.15元;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利息损失,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为79223.26元,之后的利息以232670.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差旅费1262元;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8元,减半收取30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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