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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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向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偿还代偿款232670.15元;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利息损失,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为79223.26元,之后的利息以232670.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差旅费1262元;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8元,减半收取30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