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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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XXXXXXXA021CA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17年10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租金损失31,600元、贷后处理费15,000元、违约金38,640元、催告费150元、垫付违章费400元,合计85,79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向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4.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