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8民初1576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44165027K(1-1),住***。 法定代表人陈景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杰,黑龙江兆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不正确,无法查询常住人口信息及确定被告身份,且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已减半收取),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晓雪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文婷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