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8民初1576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44165027K(1-1),住***。

法定代表人陈景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杰,黑龙江兆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不正确,无法查询常住人口信息及确定被告身份,且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已减半收取),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晓雪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文婷

裁判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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